【释放互助共济的制度红利,不让沉淀的公积金躺在银行里睡大觉,需要见招拆招的破题,更呼唤改革价值观的恒定。】

改革新风阵阵。7月1日起,武汉市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由一年一次放松为三个月一次,手续有所简化。而此前,上海也降低了提取门槛,提高了提取额度,广州还推出了网上提取的新举措,三亚更将公积金用途拓宽至物业费、看病、交学费等。

各地的公积金新政,收获了众多点赞。与过去的公积金提取困难,门槛高、费时又费力相比,这些措施凸显了便民、惠民的取向。更难得的是,对饱受诟病的重“锦上添花”、不重“雪中送炭”的问题,开出了回归公益属性的药方。这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具体方法,亦为未来公积金改革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

“公”字当头,乃公积金制度的本意。然而,时过境迁,有的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住房价格一路上扬,政策性支持新居梦的初衷渐离渐远。一方面“天价公积金”屡见不鲜,吉林烟草5名高管月缴1.4万元,累计超缴233.83万元,而不少民企职工仅有区区数百元,甚至干脆不予缴纳。另一方面,公积金的提取又大抵以购房为限,少数高收入者缴存多、提取多,还可享受低息贷款,广大中低收入者无力购房、取不出钱,被动接受低利率存款,只能对日益缩水的账户“望金兴叹”。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释放互助共济的制度红利,不让沉淀的资金躺在银行里睡大觉,需要见招拆招的破题,更呼唤改革价值观的恒定。比如,公积金热线半个小时打不进去,改进服务确可改善体验,但比体验更重要的,是符合条件的申请尽快满足。然而,纵使加快审批流程,面对动辄数以百万计的购房款,80万元的贷款仍旧捉襟见肘,超2.1万亿元的闲置公积金缘何难以撼动封顶限额?种种掣肘,拷问改革者的责任与魄力。

破除私心,成全公义,改革就是要在肥瘦不均之处开刀。可是,改革走到今天,动了谁的奶酪都会遭到阻碍。公积金修法,阻力重重,僵持多年,个中缘由众说纷纭,但利益博弈显而易见。不为一些单位的私利左右,不为某些群体的微词干扰,寻求最大公约数,改革才能跃过藩篱,力促公积金制度践行“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的公平之道。

由此思考公平与效率的老问题,教改与医改面临的资源不均衡之弊,养老金的“双轨制”,要害不都在一个“公”字吗?改革啃硬骨头,割谁的肉谁不疼?而不动刀子割肉,又如何刮骨疗伤、破除顽瘴痼疾?中国梦说到底,是个共同富裕的梦。不任由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在社会主义的土地上泛滥,就必须坚持市场的归市场、公益的归公益,让有形之手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强防线。

当然,分好蛋糕决不能搞一刀切,不等于简单的“削峰填谷”。合理合法的高收入、高消费能力,应受保护。需要关注的是起点的公平,需要改变的是制度性歧视,比如公积金的“缴得少用不起,缴得多有富余”。而一些伪造合同、骗提公积金的伎俩,不仅违法,还将造成有“金”无“积”的尴尬,背离了“公”字本意,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发展的目的,正在于成果共享、梦想同圆。不忘这一改革的初心,公义必将击退私欲,公平必将普照社会。

继北京、青岛等多地出台公积金提现便利政策后,日前武汉也出台放松公积金取现新政,规定从7月1日起,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直接提取公积金。多地公积金提现政策放松,再次激荡起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期许。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8年房改的一项配套政策,即通过以免税优惠政策,强制在居民税前月收入中扣留规定比例的资金,专款专用于居民住房需求。由于相关规定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在房价日趋泡沫化牵制低收入群体购房需求下,中低收入者成为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的主要来源,而中高收入者则成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的享用者;而且,目前住房公积金成为了一些国企等向员工输送实质福利的重要通道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带有了拉大贫富和收入差距之情况。

同时,住房公积金事实上分割了居民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与支配权,公积金所有人无法有效对公积金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实质性制衡,导致了本具内生激励相容的公积金等居民收入,凸显出了“公地悲剧”风险。

为此,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且鉴于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已历经两次“爽约”,因此不应再寻找各种理据,止步于部门利益的藩篱;何况,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表明要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并且,当前正在推进简政放权和事业单位改革等,住房公积金改革理应表现出壮士断腕的果敢,即改革不应拘泥于对现有公积金制度小修小改,而是要真正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除了公积金制度本身,其管理机构,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改革的重要环节。一种值得探索的思路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由政事机构变成为商事实体,本身并不直接调节相关群体利益。而这一转型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进行公司制转型,比照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剥离其政策性功能,使其作为一个市场化住房消费金融公司,允许其向居民发行大额存单(CD)和金融债等方式,专司住房金融借贷及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一是鉴于目前部分地方的公积金已采取了银行托管模式,这些地方可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相应金融机构做些职能合并,甚至考虑作为后者的住房消费金融服务部门。

同时,取消税前强制计提公积金的政策,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同比例提高个税免征额,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后,居民收入水平不下降,进而完善居民收入结构,提高居民对所有收入的可自由支配能力。毕竟,在当前居民把住房当作财富储存的重要手段下,没有必要担心居民会把其所有收入花掉而影响其居住权。

总之,当前与其进行漫长的修改,不如彻底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司制改革等。

随着全国多地自行放宽公积金提取范围,住房公积金制度又一次被聚焦于公众视野之下,推进整体改革的呼声亦再度响起。事实上,面对争议颇广的缴存覆盖面、提取门槛高等问题,早在2011年,住建部就提出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也提出了时间节点,却于2012年和2013年两度“爽约”。

目前公积金制度正遭遇尴尬的处境:缴存上,对于有钱的单位,比如国企,住房公积金有些时候,已然异变成了变相福利,而那些真正需要依赖公积金来买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却无法享受制度许诺的便利;提取和使用上,由于门槛太高,往往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积金躺在账户里贬值。初衷在于帮更多人“安居梦”的住房公积金,因此惹上了“劫贫济富”的嫌疑,广受诟病。

作为公民资产集纳的公共资金,其价值和意义,在于助力民生,给困扰民众的住房问题松绑。而在房价高企的当下,很多人没有能力买房,离退休又还早,住房公积金不能发挥应有的利用价值,就应该放宽民众自行支配和使用的权限。本质上而言,缴纳公积金的个人应该是对应的公积金份额的所有权持有者,凭什么这种所有权被禁锢?

目前,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有多少人有能力买房?又有多少人能够利用公积金?有学者指出“只有30%的人买房用到公积金”,那么其余的公积金呢?岂能任其沉睡下去?此时开放支取的门槛,对于缓解民生,也许正逢其时。

在利益博弈者的眼中,估计看不到这饥渴的民生,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才一直悬而未决。而改革的迟滞,除了关切民生的态度缺失以外,更重要的恐怕还是附着在住房公积金之上的利益难以割舍。

公积金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经过这么些年的解析和发现,已经显而易见:资金归集难、资金运用无序、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和分配不明确不清楚、封闭运行造成资金短缺与闲置并存。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注定着各种利益的缠绕和复杂的博弈。而不透明轨道上的博弈,非但捆绑民生,还可能制造腐败的空间。2009年郴州爆出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案”,就是场很深刻的教训。

但凡改革,都需历经博弈。而博弈并不可怕,就怕博弈在不透明的环境里发生。作为在这场博弈中不可缺席的公众,甚至连起码的知情权都不能保证。这样的博弈,就不是正常的博弈,民生所期的改革,也就注定无法参与,只能在翘首期盼中默默感伤。

住房上的民生是个复杂的问题,而作为这个复杂问题上的重要一环,住房公积金的改革不能继续迟滞下去。就目前而言,在地方公积金提取范围松动的情境下,需要国家层面的整体推进。而在解决提取难、贷款难等浅层问题之后,则必须立足更加长远的改革,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兼顾公平,进而解决分配不公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因为利益博弈,捆绑民生,空留叹息。

时言平(重庆职员)

此前多个城市已经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今,武汉也加入这一行列。据《长江日报》报道,武汉从7月1日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月收入低于1900元可直接提取。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其中弊端之一是,部分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公积金主要为较高收入者买房服务,这就造成了“劫贫济富”。而且在公积金“沉睡”的同时,这部分中低收入职工却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无奈之下,许多中低收入者只有额外支付高昂的中介费用,找人托关系取出本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这不仅造成了对中低收入者的二次剥削,也滋生了大量腐败交易。

此前,不少城市已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公积金用来看病以及支付房租、物业费等费用。而武汉这次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看点,是国内第一座从收入角度放宽提取条件的城市,即目前职工收入低于1900元的,可直接提取。这样的安排虽然不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却更符合现实需要。

毫无疑问,收入水平决定了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甚至生活尊严。中低收入者在如今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多少会面临一定经济压力。一方面钱不够花,另一方面属于自己的钱不让花,这显然不合理。

放宽公积金提取,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现实情况是,由于公积金提取普遍限制过死,造成中低收入者大量存储的沉淀资金,在自己买不起房的情况下,最后变成支持较高收入者贷款买房。这样的公积金制度显然不公平,而放宽提取条件是说,低收入者不买房也能从公积金受益,只是受益方式不同而已。

另外,在当前物价持续上涨而同时存在稳增长压力的情况下,放宽公积金提取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手段。中国公积金总额超过2万亿元,这些长期沉睡在政府账户上的资金,如果更多能变成活钱,将有助于拉动消费、稳定增长。

显然,包括武汉在内的很多城市,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与现行制度存在明显的冲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缴存职工必须买房才能贷款或者提取公积金。这种冲突不仅让制度本身很尴尬,而且还造成各地公积金提取的做法不一甚至乱象百出。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亟待修订。

公积金修法,舆论为此呼吁多年,国家公积金制度2002年修订之后,至今未见“动大手术”。而制度与现实“打架”的尴尬仍在继续,这使得武汉等地私自放宽提取条件变成新闻。希望有关方面根据现实情况,重新权衡公积金制度,做出更加合理的制度设计。

从2011年开始,住建部曾两度明确提出,要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但却两度“爽约”。专家透露,“条例修订缓慢是因为摆不平各种利益关系,很多人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6月18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现行公积金条例之所以急需修订,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相当突出的不“公”问题。一方面,不仅在“住房保障”方面没有充分起到应有的“公积”作用,未能有效促进低收入群体改善住房条件;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上也产生一种加剧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作用。

如此前媒体曾报道的兰州石化月均“万元公积金”、“吉林延边烟草公司高管月均公积金超过1.4万元”等事件,都是恶劣典型。但有关调查又揭示了另一种现实,“非公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足20%”,在受访职工中“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占16.4%,公积金月缴存100元以下的占11.0%,100元至300元的占28.0%”。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来说,或者根本就没有住房公积金,或者即使有,也远远不到某些职工公积金的零头,两者悬殊甚至高达上百倍。

这种背景下,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何以“摆不平各种利益关系”、“受益者”究竟是谁,自然显而易见。也即,一方面是那些有条件“多缴公积金”的“有钱的单位”及其职工,如“不差钱”的央企国企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一方面是,那些“没钱”或者即使有钱也不愿意给职工足额缴纳公积金的非公有企业。

那么,针对这些既得利益阻力,究竟怎样才能“摆平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条例修订不再爽约呢?除了在修订程序上应充分公开,确保相关利益群体尤其是普通企业职工群体的知情、参与、监督权之外,另一个关键或许还在于,必须在重新修订的公积金制度上,同时设计制定足够严密和更具约束力的“限高”、“提低”双重措施,确保在制度上既能有效抑制“有钱单位多缴公积金”,又有效避免“没钱单位少缴甚至不缴”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限高”方面,其一,应进一步考虑压缩现行“12%月工资”、“3倍平均工资”的公积金上限缴费标准;其二,还应对国企过高缴存的公积金,取消免征个税待遇;其三,对于那些假借公积金滥发福利的央企,还应制定更严厉处罚标准。

在“提低”方面,其一,应考虑适当提高目前“月均工资5%”的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其二,应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和强制缴纳范围,对于拒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制定更严厉和现实可操作的罚则;其三,为鼓励非公企业主动缴纳公积金,应考虑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优惠,降低其缴费负担。

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0多年路程。最近几年,因其缴存覆盖面、提取门槛等问题,要求修改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相关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6月18日《新京报》)

《条例》修改进行“利益博弈”,可以理解。比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一些民营经济占比较高的省份担心通过立法强制公积金缴存扩面后,可能会加大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中小型企业的劳动保障负担。这种担忧也不是全无道理。然而,关起门来的“利益博弈”,往往是处于狭隘的境界。而《条例》最终要走向民众,因此,无论如何不能离开民众进行“利益博弈”。

《条例》修改该如何进行“利益博弈”?首先,要将“利益博弈”公开化,即各方均提出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利益立场。本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本没有什么错,而维护自身的利益就该光明正大;其次,应该给出一个“较量”的平台,让大家各自据理力争;再次,“利益博弈”不能离开老百姓。最需要的就是让老百姓取得最终决定权。现在各地对公积金的提取也作出了“地方性努力”,应该说,这是一大进步,然而全国各地各自为政,同样是公积金,差距却很大,这显然是最大的不公。在公积金方面,应该全国一盘棋,不能各唱各的调,那样最终受损的仍然是老百姓。

早在2011年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就明确提出,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到了2012年6月,这一工作并未完成。随后在2012年年底,住建部再次提出,2013年要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可又到了2013年底,情况则是再次“爽约”。(6月18日《新京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02年修订以来,一直未见“动大手术”。住建部两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的承诺,也均以“爽约”告终。公积金改革缘何如此“难产”,专家们将其归咎于“利益博弈”。比如包括机关公务员在内的许多受益者,因得到公积金补贴较多且改善住房的需求不高而不愿改变现行规定;扩大征缴覆盖面将使企业负担增加;管理机构则愿意把这笔钱留在账上以获得利息收入,等等。

综合民众的诉求,主要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公积金仅仅用于“买房”的功能单一,导致其不能多渠道地发挥“救急”作用;二是退休才能提取导致大量资金库存沉淀。既然民众有扩大公积金用途、简化提取程序的诉求,那么不妨就在坚守“积累”与“互助”制度的基础上,从性质界定、拓宽范围、便捷手续等多个层面来个改弦更张。

其实,除了“住房难”,“看病贵”、“上学贵”同样让人难以承受。从 “生存”的角度考量,享有健康体魄和获得优质教育的意义更重要。笔者之见,与其将公积金以“住房”的名义而长期沉淀,倒不如充分发挥其排忧解难的“救助”效益。

常言道,“思路一变天地宽”。有关部门与其被“非要让公积金用于住房”纠结,不如变换角度考虑问题。事实上,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在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做着“松绑”尝试。因此,中央部门在相关规定的制定上,不妨借鉴这些地方性的改革经验。

武汉7月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其允许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直接提取。全国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再引发对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讨论。事实上,2011年住建部就提出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并提出了时间节点,但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爽约”。与条例修改缓慢相比的是,多地在公积金提取方面逐步放宽。(6月18日《新京报》)

一部法令,十数年岿然不动,也并非是可以原罪的事;但无视民生需求,甚至无视地方人性化调整而迟迟不转身、不因应,除了利益博弈与掣肘可以解释,恐怕实在找不到更冠冕堂皇的藉口。这些年,各地公积金制度调整的消息不断:北京公积金贷款家庭提取公积金可不需购房合同、武汉工资不足1900元可直接提取公积金……仅今年以来,北京、武汉、青岛、扬州、太原、厦门、湖州等地,均出台了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多地对于公积金提取的范围都有所放宽。

公积金旧政的弊端已经民怨沸反,而诸多地方早已“摸着石头”过了河。

吊诡的是:早在2011年年底,住建部就明确提出,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到了2012年6月,这一工作并未完成。随后在2012年年底,住建部再次提出,2013年要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可又到了2013年底,情况则是再次“爽约”。不过,就算不用业内人士提醒,旁观者早就窥见其间的真谛,“相关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

没有解释,没有问责。对职能部门来说,修法跌宕延迟不过是“改期”;对公众期待而言,这无疑是权力的轻诺寡信。公积金条例备受诟病,无非在两个层面:一是缴存覆盖面厚薄不均。据住建部内部统计,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80%左右的民企基本没有公积金。如何让公积金制度成为强制性兜底福利权益,立法不能迟迟装聋作哑。

二是提取门槛过高,悖逆经济社会现实。此前,有舆论认为,政府原本意图通过采取金融互助方式提高全民购房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基金,因各种限制使用门槛,已沦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在2014年广州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如此炮轰提取门槛——“缴费者得了病之后无法用自己的公积金作为救命钱,倘若有幸病死了,恭喜你,可以提取公积金买墓地,而且是一次性提取。”有数据显示,2010-2012年,房价处于高位的北京等大城市,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持续走高,公积金的沉睡率在10%-15%之间;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六至八成。唤醒沉睡的公积金,制度设计还要让房奴等多久呢?

公积金是一项强制互助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尤其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时候,如果它不能发挥“治病救人”的兜底效用,制度初衷何在?修法推而不决,这么多年过去,难道公积金制度还要继续假装“摸石头”下去?

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0多年路程。最近几年,因其缴存覆盖面、提取门槛等问题,民众要求修改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已历时数年,至今仍未完成草案稿。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新京报》6月18日)

从“在2012年6月前完成”到“2013年要完成”,再到“继续开展修订工作,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不仅屡次爽约,甚至不再有时间表。经验告诉我们,凡是难产的法规,其背后必然存在既得利益的阻挠;“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这近乎屡试不爽的常识。

通过梳理住房公积金那些盘根错节的旧闻,就能稍稍掀开“既得利益”的面纱。比如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新闻中,出现最多的就是“挪用、挤占、贪污”这些词。这几年情况稍有好转,公积金腐败丑闻不再频繁出现,但部门利益的掣肘仍是缘由之一。想想看,那么大一笔资金,光是增值收益就非常可观,如果内控和监督机制不完备,腐败空间恐怕不小。

街头巷尾随处可见套现公积金的小广告,这同样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它说明公积金提取制度不够人性化,但更重要的是,某些人缴存公积金过多,正规途径根本用不完。之所以骗取公积金的很大一部分是公职人员,正因为这部分人群改善住房的需求已获得满足,所得到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又较多,但又不符合面向低收入者的提取人性化政策,于是只好通过种种非法手段去套取。

去年曾有媒体报道,兰州石化仅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就达1.4万元,是当地职工月均收入水平的5倍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但这样的规定,在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遵守,高额公积金俨然已成某些阶层合法的避税区(公积金免税)、藏匿高福利的“黑洞”、“抹平”收入差距的法宝,以及一些人侵吞国有资产的妙招。

相比之下,数据显示,非公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就算缴存覆盖面较大的地方,很多企业职工也只有象征性的每月十几元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行业差距、区域差距巨大,已是普遍现象。这与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的公积金制度设立初衷,显然有些背道而驰。

公积金条例修订,必须破除既得利益阻挠。这两年,很多地方对公积金提取范围有所放宽,以帮助低收入家庭提取使用公积金,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也要防止高缴存者借此套取公积金。

公积金的主要问题除了提取,还有缴存和贷款。在缴存方面,既要“托底”——让更多普通职工都能享受到公积金待遇,也要“限高”——不能让公积金成为变相福利和逃税黑洞;在贷款方面,无论是世界银行的调查,还是审计署的报告,都证明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为此,既要限制多套房频繁使用公积金贷款,也要为首套房享受公积金贷款提供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