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侵权的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责任承担都有相对详尽的“司法解释”,该是通过公平执法与公正司法来遏制网络“野蛮生长”的时候了。】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也于同日公布。 不少网络媒体在转载这一消息时,聚焦于“规定”中的“明确非法删帖网络水军责任承担问题”。有必要指出,最高法院这份司法解释明显指向“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法律适用,而非指向网络水军法律责任。依照“规定”相关内容,只有当网络水军的灌水或网络公关的删帖已对相关当事人构成了人身侵权,才会产生这份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毋庸置疑,网络水军和一些以删帖为主业的网络公关公司,都是信息网络在中国“野蛮生长”的见证。今年是互联网传入中国20周年。这20年间,网络在中国已走进了亿万家庭,并深刻改变了国人的生活方式。网络让国人更充分地享受信息流通的自由,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侵权形态。 以法律的视角来分析网络侵权,在法律适用上本不应与网下的侵权区别对待。以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王某诉张某、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系列案”(即当年轰动全国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为例,在网上以发布网帖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和在网下以张贴大字报等形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不同。虚拟社区里的真实侵权行为,也要受真实有效的国家法的调整。法院必须、且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明事实,定纷止争。 网上既有人身侵权纠纷,也有财产侵权纠纷。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这些年,法制严重滞后,使不少网络公司和网络大V有了“野蛮生长”的“时间窗口”。近年来,最高法院先是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又与最高检察院联名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今,网络侵权的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责任承担都有相对详尽的“司法解释”,该是通过公平执法与公正司法来遏制网络“野蛮生长”的时候了。 |
相关阅读:
- [ 05-24]京温坠楼女,一场网络谣言引发的“疑案”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jjjtsb.com 篮球比分直播: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