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相关信息充分公开给世人,人们越会理解和支持治理;对各地大小“裸官”的信息一视同仁地公开,也有助于让“裸官”本人支持有关部门对岗位“合理调整”。】 据报道,今年7月份全国各地已大致完成“裸官”摸底工作,但除广东省公开晒出了排查“裸官”的成绩单,以及少数几个地市公开表示本地“零裸官”之外,各地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得都不理想,“裸官”数量信息等成了“机密”。比如,被中央有关部门点名批评“裸官现象比较严重”的沿海某省,虽然排查范围已从厅局级官员扩展到科级干部,但问到何时披露相关信息,也没有给出确定的答复。 “零信息”或“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公众监督权不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其中就包括推出了首部信息公开法律。在行政信息公开的引导下,包括法务信息公开、检务信息公开等司法信息公开,也同时有了制度性进展。但不得不说的是,治理“裸官”的信息不透明,不仅有悖于近年来信息公开化的努力,也会妨碍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进而影响治理“裸官”的效果。 治理“裸官”本质是一场“信息监督”。在“裸官”认定上,需要充分的信息支持,光凭当事人“自主填报”,并不能保证信息准确、充分。若不放开信息流通渠道让民众监督,只听信于当事人一方单边提供的信息,当事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处于“信息劣势”的审查部门,即使再尽职尽责,也难以一一及时揪出伪装的“裸官”。 进一步说,在治理“裸官”的标准适用上,没有充分的信息透明,将可能出现处理标准混乱或选择性执法。如果因信息不公开而导致这种结果,将使治理“裸官”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 治理“裸官”之所以需要信息透明,还在于治理“裸官”针对的是一些核心公权力,尤需程序清楚。必须强调的是,按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裸官”指的是“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并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权”的国家干部,而调整“裸官”岗位和限制“裸官”升迁,依有关中央文件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不能让“裸官”担任核心和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裸官”不等于贪官,也不等于叛徒,但“裸官”的事实,已足够让国家和人民失去对其行使国家重要权力的信任。“裸官”与“贪官”之间的互相转化的大量实例,也充分警示人们,治理“裸官”必然是预防腐败的“事前措施”。把相关信息充分公开给世人,人们越会理解和支持治理;对各地大小“裸官”的信息一视同仁地公开,也有助于让“裸官”本人支持有关部门对岗位“合理调整”。 从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经验来看,越是移民输出国,越重视对“裸官”的治理。比如,俄罗斯不仅严力治理“裸官”,还将治理范围扩大到了拥有海外账户的官员;而在美国,没有在美国本土出生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总统一职,一些与国家核心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对入职人员的“背景审查”是非常严格的。 有鉴于此,应该依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通过“法定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条路径,按信息敏感程度,通过公示、披露、纠偏等多种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的“裸官”信息,包括发现的数量和具体的人员。不要说目前多数地方连“裸官”人数都不公开,即便公布了总人数,但避开具体的人员,那些隐藏得更深的、能量更大的、越可能实质损害国家利益的“裸官”,就越难通过公众举报等方式查处。另一方面,没有信息透明化的政府行为,也会削弱自身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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