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接受了记者专访时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 徐副部长的讲话,在我理解来看来,有两种解释,一种理解是,将“公众”作“公民个人”来理解,也就是说,是否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公民个人决定,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另一种理解是,将“公众”理解为一个集体概念,也就是说,是否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公众集体来决定,由公众投票决定,或者召开立法听证会,再由全国人大审计表决决定,如果投票或者表决的结果是不愿意公开,那就不公开。 推进不动产信息登记,是有关部门近年来极力推动做的事情,这一制度,在目前来看,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有关部门准确地掌握房产信息,便于统计信息的准确和进行宏观调控,也方便于今后房产税的征收;二是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公众的利益;三是有利于反腐败,让官员及其家属不法获得的房产曝光。但是,从徐副部长的讲话来看,无论作哪种理解,都不是十分有利于这几个目标特别是反腐败目标的实现,而且还可能造成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 如果说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公民个人来决定,不愿意公开的就不公开,那么,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不愿意公开,这里面包括几乎所有的潜在贪官。那么,公众就无从知道官员到底有多少套房产,而他拥有这些房产是否与他的合法收入成正比,那么,公众就无从监督官员的财产,从而无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那么,反腐败力度就会大大地消减。如果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公开由公众集体决定,一种结果是不公开,这同样不利于反腐;另一种结果是公众集体决定公开,官员的房产是公开了,有利于反腐,但是,普通公民个人的信息却也公开了,这就不利于保护他们的隐私。 在不动产信息是否公开上,关键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人。一种是普通公民,他们的个人房产信息绝对是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否则不利于他们日常的生活和交易,甚至还会招致犯罪分子的侵害。另一种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并且具有一定级别的官员,本来,他们的房产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需要保护,但问题在于,他们掌握了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极容易用来个人牟取私利,其中房产就很可能是他们聚敛不法财产的产物,因此,对于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官员而言,他们要牺牲一定的隐私,他们的房产信息必须公开。 因此,在公民不动产信息是否公开问题上,不宜以一句“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了事,而是必须两条腿走路,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对于具有一定级别的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必须强制性公开,供公众查询,以促进反腐败和官员的守法。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则制定更加严格的保密制度,不能因为公民在购房等环节登记了个人信息,就放弃对公民身份信息、房产信息等的保护,除非特殊情况,比如交易双方要知道对方的信息或者司法机关凭法定手续进行查询外,一律不得公布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杨涛(江西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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