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参加朝阳区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等招标的企业将先过一道“廉洁门槛”,提供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6月22日《新京报》)
应当肯定,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具备承接项目的准入资格,这个规定本身没有错,而且理所应当。问题是,仅凭一张“无行贿犯罪证明”,就真的能断定投标企业是清廉的吗?这不能不令人疑云窦生。
其实,开具“无行贿犯罪证明”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有人开玩笑地问:难道还要给行贿者开具“有行贿犯罪证明”不成?事实上,行贿者的“狐狸尾巴”一旦暴露,就已被检方“捉拿”归案,怎么可能还去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当然更用不着求爹爹告奶奶地去办“有行贿犯罪证明”了。而对于一些真正清廉的企业和商家,相信大家也有目共睹,又何必劳检方开具“无行贿犯罪证明”?这不是“江边上卖水——多此一举”吗?
还需要指出的是,能弄到“无行贿犯罪证明”的,也并不等于自己是“清廉”的,只不过是自己的“运气”好,一些腐败行为暂时未“见光”而已。的确,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为代表的腐败行为,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之前上演,而都是在暗底下秘密进行。又因知道“露马脚”的严重后果,即便是靠行贿来大发横财的商家,也不会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甚至还会像变形虫一样伸出一条“清廉”的伪足,让人“信以为真”。
在这种情况下,检方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肯定缺乏“科学含量”,徒具观赏价值,甚至会起到助纣为虐的反作用。所以,仅凭“无行贿犯罪证明”就能断定某企业是“清廉”的,实在是太荒唐。一言以蔽之,实施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洁准入制度,关键是要出实招、动真格,务求标本兼治,而不是习惯于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形式主义的东西上伤精费神。
毋庸讳言,只有针对招投标制度存在的缺陷改革招投标制度,树立招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彻底破除招投标中出现的“潜规则”,并始终不渝地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坦然接受群众的监督,才是有力打击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中腐败现象的良策。正如对一只下臭蛋的母鸡,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杀掉那只母鸡,同时也必须打碎那些臭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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