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娱乐场所“穿小鞋”不能治本
想开娱乐场所,先公示个人资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入局”。昨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居民住宅区内、校外200米范围内等12类地点不得设娱乐场所。(1月16日《京华时报》)
文化娱乐业自古就是一个久盛不衰的行业,从西周、春秋战国时代的歌舞民乐,到汉武帝专门设立乐舞杂技机构乐府,直到宋元时兴起的勾栏、瓦肆,以歌助兴、以舞演情从来就是人的一种正常的生活方式,而现代的游艺娱乐场所也沿袭了勾栏、瓦肆等场所的一些特质,寻根溯源,都是为满足人们舒缓压力、发泄情感而设立。
当然,总体上,现在的文化娱乐场所名声不太好,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被一些非法的、低俗的色情、准色情经营行为所累。一些人为谋求暴利,公开、半公开地纵容、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各类犯罪违法行为,使文化娱乐场所成为鱼龙混杂、藏污纳垢之地,甚至在一些人心目中,就是“下三流”的地方。
因此,顺应民众的这种心理,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压迫性管理”从来就不缺乏,相关监管部门总喜欢时不时地出台一些“限制性措施”、“强制性规定”,要求娱乐场所的“背景”透明化、经营纯洁化,视其为洪水猛兽,欲将其锁入铁笼、拴上铁链、乖乖就范而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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