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改善和提高供养水平。对孤老、孤残人员应以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核定供养标准。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扶持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弥补资金不足;对孤儿,应根据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养育标准,避免出现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供养标准悬殊的现象。要千方百计拓宽收养渠道,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二是要改善“三孤”人员的居住条件。要将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的住房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三是要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覆盖面。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的要求,采取资金补助与福利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方向发展,使特殊群体得到更多的实惠,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要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优待抚恤政策,千方百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补助、军休人员生活待遇、退役士兵扶持就业补助经费和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建房补助经费标准。此外,要着眼于在全社会树立团结友爱、和衷共济良好风尚,积极完善“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大力推动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着重筑牢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平台
进一步推进城乡群众自治活动,指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和谐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在基层。统筹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功能,对于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是要通过指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引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全面提升基层民主自治的水平。要积极扩大城镇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丰富居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发挥居民小组、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物业组织等在扩大基层群众自我管理上的积极作用。二是要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为载体,全面深化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建立新型城乡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使社区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良好环境上发挥基础作用。三是要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事制度、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职业建设等方面的培育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形成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组织汇聚社会资金,促进就业、提供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同时,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治理结构,增强自主运作能力;继续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完善社会组织执法机制,探索形成社会组织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着重解决诉求、化解矛盾、落实政策,做好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要加强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的督导落实,认真研究解决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问题,做好部分复员退伍军人解困工作,了解他们的诉求、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继续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行政区划问题,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分类救助政策,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认真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转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方式,积极营造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完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案,准确掌握研判上访动态,及时发现和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
(作者为国家民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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