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此,新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有一个规定,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
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与人们性命攸关,而名人是大众偶像,影响颇大,他们的话在公众心目中有很高的可信度。名人依照商家炮制的脚本,在广告中做虚假证明或虚假宣传,危害会加倍放大。很多老百姓相信“名人的话就是名言”——不是经常有受害者事后找名人打官司,说信了某某名人的话,买了某种假药,结果越吃越糟吗?如果没有名人的声音和形象,没有名人的表演和煽情,这些假药就不会那么风靡,观众也许就不会心动,不会买这个药、上这个当。
有论者说,所谓的名人“代言门”,罪不在名人,元凶是发布虚假广告的商家,帮凶是监管部门和媒体。这话有其合理性,因为商家、监管部门和媒体确实各有其责,违法了就要追究。但是虚假代言的名人也应该深刻反省,不能拍广告的时候大把捞钱,出了问题就推个一干二净。名人在违法广告中的作用,就像足球运动员的临门一脚——场外指导和战术再好,别人传球传得再棒,没有他这一脚,还是得不了分。
再看某些名人,代言之时,兴致勃勃,热情高涨,不问青红皂白,什么话都说,言之凿凿,信誓旦旦,并不虑及后果;被揭出问题,却首先解脱自身,辩说自己无辜,甚至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先不论法律责任,仅从道德良心说,虚假代言就是欺骗,能说无辜吗?最可笑的是,有的名人因此惹上官司,居然讥讽状告他的消费者想借他这个名人来“炒作”和“出名”。
名人“代言门”,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某些名人的诚信丧失和道德滑坡。对那些明显荒谬的广告词,名人在代言之时,自己真的一点怀疑都没有吗?一个挺胖的名人代言一种减肥药,称几天减多少斤体重,说得有鼻子有眼,决不心虚脸红。“忽悠”别人花大钱买这种没有效果的“减肥药”,自己坐收代言费,这就叫见利忘义。正如鲁迅讽刺的那样,“这些名人在卖着他们的‘名’”。虚假代言也是在“消费”着公众的信任。
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人人有责。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往往拥有较一般人更大的社会影响,也往往因此而拥有较一般人更多的“权”和“利”。正因如此,他们更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标杆,为维护公共利益作出更多贡献。假如认识不到这一点,这是很可悲的。
(作者为法制日报高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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